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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相關駕駛人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你以后還敢違章嗎?逆行、闖紅燈、走人行道、不戴頭盔等等,不得手持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不得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急彎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時超車;不得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等。對于通過電子技術設備記錄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核無誤并錄入相關管理系統后,應當告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人將電動自行車交由他人駕駛的,應當告知駕駛人按照規定期限接受處理。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嚴格管理有效減少違章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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