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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控煙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包括:珠海市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廣場、城際軌道交通站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吸煙點(區)以外區域;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博單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該《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由 香洲雨傘廠 編寫 廣東制傘廠 珠海雨傘生產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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